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资助政策落实,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做好家庭经济困难生的精准资助,依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大连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2019 年修订版)》等文件要求,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资助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
第五条 级队民主评议工作组。由不参与此次认定的学生代表担任级队民主评议工作组。级队成立由辅导员担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级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级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视级队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级队总人数的 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级队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 班级民主评议工作组。由不参与此次认定的班级学生代表担任班级民主评议工作组。班级成立由班长担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 8 人。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基本原则
第七条 坚持实事求是与客观公平相结合。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公平公正。
第八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平,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禁止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九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章 认定等级
第十条 认定依据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一条 认定等级。依照学校统一标准分为特殊困难和一般困难两个等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参见《大连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2019 年修订版)》,本评审细则最终解释权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工作办公室所有。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二三年八月